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跨省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告。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年度核准总金额如果超出年度预算,则补助标准按照年度预算总金额和年度核准补助总金额的比例执行。若同时获得(或申请)江北新区高新技术培育补助,则扣减获得(或申请)江北新区补助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于每年8月份兑现上年度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发布公告。由区科技局于每年6月份,在区科技局网站和工作QQ群上发布公告。
2、企业申请。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区科技局高新科提出申请。
3、审核。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研究。区科技局对核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确定补助方案。
5、公示。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对补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报批。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科技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区政府批示。
7、下达经费。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科技局,由科技局分别下达相关企业。
第六条 补助申请材料:
1、《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提供: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企证书;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企证书及工商、税务变更证明材料,跨省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浦口区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文件精神行为的企业,一经核实,政府将追回违规企业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执行,实施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