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省科技厅《江苏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方案》(苏科高发〔2015〕180号)和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方案》(宁政发〔2015〕1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优化创业创新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针对早期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创新孵化链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以“机构、团队、空间、功能”为基本要素构建的各类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区级众创空间的管理认定和统计评估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众创空间是创业创新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上,还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业创新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二)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三)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在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四)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业创新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建设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浦口行政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二)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业创新服务需求。
(三)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可使用的种子基金不少于30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两年以上。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业创新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业创新者的信息沟通交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六)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六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创客不少于30 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备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为: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网上公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区政府办下文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纳入“浦口区众创空间”序列管理,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相应图文标识。
第九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
第十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须提交下列材料:
1、《浦口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众创空间运营团队介绍和创业导师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有关方面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4、已入住创客团队的基本情况;
5、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众创空间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签署的为在入驻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关于企业入驻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8、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初创众创空间附相关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9、创投基金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由申报主体经所在街道、园区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评审,并将其中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载体纳入区科技局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全区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备案和动态管理。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每季度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街道、园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制订和完善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级别、类型、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融资服务、企业成长及日常工作等方面综合情况,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支持我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引进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上级备案,通过市场化、社会化合作,提升科技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创业创新孵化链条,打造众创集聚区。
第五章 众创空间奖励政策
(一)众创空间的创建
第十六条 鼓励街道、园区引进各类众创空间,需向区科技局申请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经认定后,给予连续三年最高50%的房租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改造,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街道、园区引进国际国内著名的众创机构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具体支持办法“一事一议”。本条款由引进单位落实实施。
(二)支持创客向众创空间集聚
第十七条 对入驻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创业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予以空间使用费(包含物理空间,水、电、气、暖、宽带等公共设施使用费)补助,第一年按空间使用费的30%、单户最高2万元,第二年按空间使用费的10%、单户最高1万元的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 区级以上众创空间根据项目入驻情况,每年可择优推荐10个以内优秀创业项目,由区科技局聘请第三方择优挑选,给予每个项目3~5万元的创业补助。
(三)资质奖励
第十九条 区内众创空间按照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逐级上报认定,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可享受如下政策:
1、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万元的奖励。
2、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每被认定1家省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培育1家国家级高企、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条 获市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30万元,获省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50万元,获国家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运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众创空间通过认定后,根据其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额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实缴税金每满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经众创空间培育,获得省民营科技型企业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给予每家企业4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区内相关政策执行。同一企业,从高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通过认定、备案后,对其举办的国内、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活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象为活动举办主体,包括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其他在浦口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单位。每年由区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申报,区科技局审核认定。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布置)费、餐饮费、专家(嘉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举办活动必要开支等。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良好等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表彰奖励。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给予分类指导,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各项众创空间参评资格。
(五)融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由区级以上众创空间推荐,其入驻企业获得融资或被非关联企业收购的,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不超过企业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或者一次性获得非关联性投融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审核,给予浦口区优秀众创项目称号,每个优秀众创项目给予总融资额10%最高10万元的创业奖励。
(六)产业化奖励
第二十七条 研发类企业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当年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向区科技局备案,经认定考核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照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奖励所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单个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经科技局认定,众创空间孵化成功的企业,在我区孵化器、加速区或街道、园区内产业化且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连续三年20%的房租补助,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此外,在用地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从区外众创空间孵化成功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指标达到区科技局认定标准的,成果在本地区产业化的,支持方式按照本条款执行。本条款由企业所在的街道、园区落实实施。
(七)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向区科技局备案,成为浦口区创客服务合作伙伴,为浦口区内众创空间服务,给予服务费20%的补助,每年每家服务机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街道、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浦口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电话:58887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