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梨园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920号),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转文件(宁国土征转[2017]第30号),同意征收浦口区桥林街道集体土地4.15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用途(名称)
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0.8733 |
0.7639 |
0.0970 |
0.0124 |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下韩组 |
1.1662 |
1.1436 |
0.0051 |
0.0175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七一组 |
0.8843 |
0.7908 |
0.0935 |
0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双东组 |
0.1698 |
0.1653 |
0.0045 |
0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余桥组 |
0.0275 |
0.0275 |
0 |
0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赵家组 |
0.3905 |
0.3905 |
0 |
0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丁庄组 |
0.0004 |
0.0004 |
0 |
0 |
浦口区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郑庄组 |
0.6402 |
0.6122 |
0.0280 |
0 |
合 计 |
4.1522 |
3.8942 |
0.2281 |
0.0299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11]152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发[2016]7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1]153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2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社区)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