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日期:2017-02-2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政策依据

    《浦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浦政发【2015】175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浦口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2421元;低收入低于151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7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套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它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浦口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浦口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将申请材料、认定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