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日期:2017-01-2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政策依据

   《浦口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浦政发【2015】179号)

  二、申购人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 具有浦口户籍的城镇居民

    (二)符合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它证明。

  四、申购程序

  (一)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浦口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核查申购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区民政部门在《浦口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取得轮候资格,待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审核,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