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宁房管【2008】298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规【2014】6号)
《关于贯彻﹤南京市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南京市浦口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浦房发【2009】69号)
二、 需提供的材料
转让方提供:
1、 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及照片;
2、 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3、 转让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
4、 转让房屋的原始买卖契约;
5、 他处住房证件(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满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7m2及以上的条件);
6、有关房屋的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及司法判决等材料。
(上述2、3、4、5项需至房产交易中心调原始档案)
受让方提供:受让方身份证、户口簿及照片。
三、 办理程序
1、 转让方家庭向区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上市材料。
2、 区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在10个工作日(含交易中心查产3—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出具“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处理。
3、 转让方持“上市通知书”至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开具地税、契税联系单。
4、 转让方凭完税凭证办理上市收益金缴纳手续,区房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5、 转让方与受让方持《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友情提示: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
2、 除上市房屋外,上市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第二套住房;
3、 办理上市手续时,转让方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均需到场;
4、 上市交易行为发生变化时,再次申请上市确认书需重新递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