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日期:2016-10-1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 政策依据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宁房管2008298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规20146号)

  《关于贯彻南京市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南京市浦口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浦房发200969号)

  二、 需提供的材料

  转让方提供:

  1、 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及照片;

  2、 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3、 转让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

  4、 转让房屋的原始买卖契约;

  5、 他处住房证件(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满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7m及以上的条件);

  6、有关房屋的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及司法判决等材料。

  (上述2、3、4、5项需至房产交易中心调原始档案)

  受让方提供:受让方身份证、户口簿及照片。

  三、 办理程序

  1、 转让方家庭向区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上市材料。

  2、 区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在10个工作日(含交易中心查产3—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出具“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处理。

  3、 转让方持“上市通知书”至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开具地税、契税联系单。

  4、 转让方凭完税凭证办理上市收益金缴纳手续,区房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5、 转让方与受让方持《浦口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友情提示: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

  2、 除上市房屋外,上市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第二套住房;

  3、 办理上市手续时,转让方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均需到场;

  4、 上市交易行为发生变化时,再次申请上市确认书需重新递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