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浦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浦政发【2015】175号)
二、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本区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2、在本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在本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称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区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
三、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其它居住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所需的其它材料。
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
(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保办审核,区住保办审核通过后,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